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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判“白水杜康”侵犯杜康商标专用权
来源:中国消费网 - 分类:酒水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发布于:2018-5-15 9:35:49

品牌商盟讯:一起因同名商标引发的商标侵权案,最近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白水杜康)立即停止在其商标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河南洛阳杜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阳杜康)杜康商标和杜康商标近视的文字,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商标的行为。

据悉,以酒祖杜康命名的“杜康”商标是我国著名商标,早在上世纪70年代,河南汝阳县、伊川县和陕西白水县均生产杜康酒,但没有商标注册。后在商标注册时,两家都提出注册杜康商标,经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由当时的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杜康商标,由伊川杜康酒厂、汝阳杜康酒厂和白水杜康酒厂共同使用,伊川杜康酒厂还和白水杜康酒厂于1983年10月25日签订了《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书》,有效期至1992年8月30日。

1992年9月1日,杜康商标进入注册续展期,伊川、汝阳和白水三家因商标归属和使用问题发生纠纷,后经原工商总局同意,白水杜康酒场可以注册带有地名的杜康商标,并于1996年12月14日核准了白水杜康酒厂的第915685号“白水杜康商标”,伊川杜康酒厂则办理了杜康商标的续展。

2016年6月25日,华润万家西安公司分别与西安正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源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购进被控侵权商标的白水杜康酒。

西安雁塔区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认定“白水杜康”4个字中无论是排列方式,颜色字体,“白水”两个字的位置、大小都突出使用了“杜康”两个文字,与杜康注册商标以及杜康注册商标在排列方式、字体、大小、位置等方面已构成近视,使普通消费者只注意到杜康两个字,而忽略了白水两个字,造成普通消费者难以通过商标知识对相关产品的产地加以区分,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许律师认为,《商标法》规定,注册什么形式的商标,就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形式其使用,而不能随意拆开组合,白水杜康注册的是横向“白水杜康”4个字,但他们却随意组合,有误导的嫌疑,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商标法》的严肃性,也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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