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展条款:
1、在双方充分了解展会信息基础上,组团单位与参(观)展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定本参(观)展合同。
2、组团单位根据参(观)展企业需求情况为其提供摊位预定、展具加租、展台搭建、酒店预定、机票预定、签证、交通、样品运输等展会业务(简称“展务业务”)代办服务,组团单位与上述展务业 务提供方签署合同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参(观)展单位。
3、参(观)展企业报名之后,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如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疫情、政府政策等)发生,组团单位将本着减少参(观)展企业损失的原则妥善处理,但在摊位、酒店、机票、签证、交 通、样品运输等筹展环节上,凡已发生且不能取消、退回或减免以及根据组团单位为履行本协议而依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参(观)展企业承担,组团单位不承担任何费 用和责任。
4、组团单位保留调整展位的权利,最终参展企业参展展位以组委会确认为准。
5、申请展参(观)展企业必须遵守展会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展会主办方要求、不得提早撤展、筹撤展时不得乱扔废物或样品、展览期间不得零售样品、不得损坏展览有关设施和聚众闹事 等;如有违规,参(观)展企业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对组团单位商誉产生影响并导致经济损失的,参(观)展企业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组团单位严禁有知识产权问题的产品(目录)参展,企业携带侵权产品(目录)参展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其责。若因此给组团单位或任何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予以赔偿。
7、为保证顺利参(观)展,参(观)展企业务必须按组团单位的筹展"联络函"要求办好护照、展品运输、行程确定、摊位配备等工作;所有参(观)展人员在境外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展团纪 律并服从展团的生活安排。
8、有关参(观)展费用问题请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向组团单位了解清楚,参(观)展企业必须按时、按标准交纳各种费用。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 申请企业需按组团单位发出的《收款通知书》交 纳展位费及报名费作为参展定金,并于展会开始前壹个月交齐《收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所有费用(定金可在缴齐其他费用后折抵为等值的相应费用), 以保证参展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参(观)展企业未 根据《收款通知书》要求按时交齐所有费用,将视同其单方解除合同并中途退展,组团单位有权根据本合同第8条约定处理。
9、参(观)展企业特别同意:
(1)如因展会场地安排等原因未能提供摊位给企业的,组团单位将如数全额不计息返还企业所交费用。
(2)组团单位有权对参(观)展企业报名申请的摊位面积作调整, 因调整新增产生费用由参(观)展企业承担;且摊位面积在参(观)展企业确认后,未经组团单位同意不得退减。
(3)筹展工作开展后,参(观)展企业因自身原因(包括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要求)而中途退展,必须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参(观)展企业退展或视同退展的,组团单位对其摊位有权另行安排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费用,且参(观)展企业已缴纳费用均不退还;若参(观)展企业已缴纳费用不足以弥补组团单位损失的,组 团单位有权要求其补足《收款通知书》上通知其缴纳的所有费用。
11、在任何情况下,组团单位不承担由其为参(观)展企业代办或委托第三方代办签证申请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或义务。若由于参(观)展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签证但其全部或 部分参(观)展人员签证被拒签或使馆签发延迟等任何原因不能如期参展的,组团单位可本着减少参展企业损失的原则协调参(观)展企业妥善处理,但凡已发生且不能取消、退回或减免以及根据组团 单位为履行本协议而依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参(观)展企业自行承担;若由于参(观)展企业自行延迟送签或其他自身原因而不能如期参展,参(观)展企业应视为如 同正常参展一样承担所有费用,且组团单位对其摊位有权另行安排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费用;若由于选择第三方快递服务,导致的护照丢失、破损、或其他问题, 由第三方公司(快递承运方)对参(观)展 企业进行负责,组团单位不予承担责任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赔偿。
12、在任何情况下,组团单位不承担由第三方承运的样品运输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赔偿责任和义务。若参展企业选择组团单位推荐的样品运输物流承运单位,在参展企业遵守《运输指南》等有关规定 的情况下,承运单位有责任保证展品运输的安全、准时。对于展品联运过程中可能发生丢失、损毁等的展品,组团单位可本着减少参展企业损失的原则将积极协调承运单位促使其按照国际海运等的惯例 所获赔偿向参展企业作出赔付,并按照丢失的比例减免运费;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及保险责任以外原因引起的样品延误、丢失,承运单位可依法或依约免除相关责任。承 运单位有权拒运超时交付严重、包装不良、来路不明或可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样品。
13、参(观)展企业赴外工作人员若存在出入境被拦截的风险(如疑似病毒携带,不良记录等), 需第一时间通知组团单位更换参团人员, 因该参(观)展企业赴外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的团组人身及财产 安全损失均由该参(观)展企业自行承担。
1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展单位的原因导致参(观)展企业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参(观)展企业可依法追究相关方责任,组团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15、以上条款作为组团单位与参展单位之间达成的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 仲裁。
16、本合同双方在本协议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合 同第15条所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可作为通知的方式之一。
17、本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若记载有双方手机、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号码等的,则组团单位之联系人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所体现的与参(观)展商联系人之间的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内容,如无相反证据,可径行作为双方就本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使用。
18、参(观)展企业需通过组团单位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或客户意见反馈表对组团单位展会服务做出评价,代表组团单位展会服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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