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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元一斤的散装白酒、绵竹酒 灌进茅台酒瓶后每瓶最高卖700多元
来源:株洲网 - 分类:酒水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发布于:2018-6-11 10:06:58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制售高仿茅台酒的刑事案件。据悉,这些以散装白酒冒充的“茅台酒”,经过整条产业链层层分销后,其违法利润竟翻了近10倍。

得知亲戚需要高档白酒她开始联系高仿茅台酒

2015年,家住天元区的唐某,无意间得知自己亲戚工作的公司,经常会大量采购高档白酒用于商务接待,唐某认为这其中存在很大的“商机”。2016 年年初,唐某几经辗转,认识了在芦淞区经营烟酒店的李某。李某告诉唐某,他能以低廉的价格提供高仿茅台酒。两人一拍即合,商定这些高仿茅台酒每件 1800 元(每件 6 瓶),每 20件送1件。

随后,唐某便联系其亲戚,称她能搞到茅台酒,4500 元每件,比市场价便宜。此后,为照顾唐某的生意,当朋友、同事要购买茅台酒的时,唐某的亲属就联系唐某,唐某则找李某“拿货”。而且,对于“每20件送1件”的事实,唐某只字不提。

唐某从李某处购买假冒茅台酒后,其中352 件以 4500 元每件的价格通过亲戚介绍进行销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唐某的亲戚处收缴假冒茅台酒38件。

这些高仿茅台酒均是散装白酒、绵竹酒冒充

2015 年,贵州人袁某从一个叫“王材料”(在逃)的浙江温州人处购买假冒的茅台酒、五粮液等销售。为了扩大“产能”,从2016年3月开始,袁某还开始自己灌装假茅台酒,他从袁某甲处购买茅台酒包装、商标标识,从其他渠道购买茅台酒瓶约3000个,并从贵州茅台镇购买30元至50元每斤的散装白酒、绵竹酒,聘请自己的两名姐姐帮忙灌装、包装假茅台酒。

为拓展销路,袁某通过在糖酒会、烟酒零售店散发名片的方式发展客户。期间,在芦淞区经营烟酒店的李某收到了袁某的名片,遂与其结识。当时,袁某和李某商定,高仿茅台酒1000元每件(每件6瓶),每20件送1件。至此,袁某、李某、唐某三人组成了这条高仿茅台酒制售产业链。

从“出厂”至终端违法所得翻了近10倍

经查实,2016年1月至8月,袁某自己灌装和从“王材料”处购买了共计 388 件假冒茅台酒,分 10 余次销售给李某。袁某共计销售金额为37万余元,非法获利约8万元。

李某将从袁某处购买和获赠假冒茅台酒后,销给了唐某,销售金额为62万余元,非法获利27万余元。

唐某购买了假冒茅台酒后,大部分以4500元每件的价格,卖给了她的亲戚,共计销售金额为155万余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约79万元。

四名主犯获刑4年至1年6个月不等

今年5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唐某、李某、袁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万元至5万元不等。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37万元。据悉,本案共追缴违法所得115万余元,4名主犯共被处罚金184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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