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中国品牌建设网首页
欢迎您访问品牌商盟网。登录 - 免费注册 - 找回密码 - 进入个人中心 - 注销 - 留言
品牌商盟
   
服务热线: 17316075069
给我留言     给我留言
首页   │   生意资讯   │   新闻中心   │   行业活动   │   行业百科   │   品商访谈   │   品牌商库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内容
   
《河源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万绿河源” 标识使用管理细则》
来源:品牌商盟 - 分类:教育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发布于:2019-8-16 19:26:08

《河源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万绿河源”

标识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河源市农产品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发挥品牌对产业的引领作用,根据河源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顶层设计,依托河源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下称:协会),培育我市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打造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引领河源现代农业建设发展。为推进“万绿河源”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河源市名优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和维护其质量、信誉和特色,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万绿河源”商标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是河源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该品牌商标创建、宣传与推广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协会,商标使用权属于本协会和经授权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要求,可委托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管理局对“万绿河源”品质进行检验监测。本管理细则的实施遵循“自愿、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使用“万绿河源”商标的农产品质量受农业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万绿河源”商标条件

第五条 使用“万绿河源”商标的农产品,必须是河源市辖区域内生产和加工的优质产品,使用“万绿河源”商标的文化服务项目,必须是经协会授权许可下有商标使用权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使用“万绿河源”商标的申请人,是指河源市辖区登记注册的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经营范围与农产品有关的各行各业的企业主体,其生产加工制作等过程符合国家、省、市或欧盟、供港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拥有较好口碑、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使用“万绿河源”商标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类别及条件

(一)申请人统一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具有独立的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资格,注册地须在河源市境内。

(二)生产、加工农产品的申请人:

1、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相关指标经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获得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或地理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优先考虑;

2、拥有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有明确的包装、标识;

3、产品属于河源市境内原产地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

4、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较高,产品在省内甚至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产品连续三年以上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销售诚信记录;

5、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6、有完善的售后服务;

7、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经营特色食用农产品(非批量)生产的申请人:

1、具有文化含量、知名度、美誉度、代表性、独特性、地域性、时代性等特点;

2、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3、对涉及到特色食用农产品申请人的评选,应参考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准备材料如下:

(一)申请书;

(二)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四)在有效期内的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或地理标志之一的证书(证书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需及时联系协会报送续签的证书);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农产品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复印件;

(七)在申报年度,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对申报产品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食用农产品必须是按照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外销地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九)近三年度财务报告。优先考虑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十)申报企业情况说明及其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如登记证书、获奖证明等)。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九条  申请人向协会递交申请书。经协会秘书处在3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核工作,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允许使用或不允许使用的决定。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协会提交材料进行延期审核,主要针对重点资料(生产许可、质量合格、资格有效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逾期不申请者,有效期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十条  申请人使用“万绿河源”商标,应河源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授权书。

第十一条  在“万绿河源”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万绿河源”商标使用资格。

(一)农产品来源不属于河源市五县两区域内的。

(二)未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农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生产经营者未经协会许可,转让、出售、转借、馈赠“万绿河源”专用商标包装的。

(四)影响“万绿河源”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万绿河源”商标使用人权利

第十二条  使用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申请批准的农产品上使用“万绿河源”商标;

(二)使用“万绿河源”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三)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协会根据当年政策及资金计划,对使用商标的成员实施鼓励,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对使用商标进行补助、提供商品会展活动平台、补贴宣传方面的资金支持、组织参加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他权利。

第六章 “万绿河源”商标使用人义务

第十三条  使用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使用“万绿河源”商标的农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必须符合“万绿河源”商标所要求的质量标准。

(二)“万绿河源”商标的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印刷标识的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三) “万绿河源”商标使用者无条件接受协会对其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同时,维护使用“万绿河源”商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声誉。

(四)“万绿河源”商标使用人应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规定,并配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万绿河源”商标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馈“万绿河源”品牌下的产品质量、服务信息,以及社会人士和市场消费者对该集体商标的接受度与满意度。

第七章 “万绿河源”商标的监督、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万绿河源”商标使用者按照按红、黄、黑三级,分列红榜、黄榜和黑榜进行监管。对于列入"红榜"的单位,优先给予各类扶持项目,可自动延期使用“万绿河源”商标;对于列入“黄榜”的单位,需根据协会要求进行整改;对于列入"黑榜"的单位,三年内不得使用“万绿河源”商标,并通报市级相关监管部门。

(一)红榜类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万绿河源品牌管理实施细则,进销货台账健全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落实到位,在同行业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近年来没有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群众信誉良好。

(二)黄榜类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万绿河源品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混乱,进销货台账不健全,索证索票及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问题较多;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有群众投诉,纠纷持续未得到解决;或产品检测超标,未达处罚标准。

(三)黑榜类型:法制意识较差,违反万绿河源品牌管理实施细则。近期内发生过生产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服从协会管理、拒不履协会义务;或有重大欺诈、侵权行为,群众意见强烈或有多次群众投诉不良记录,并经查证属实,造成较大以上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信誉较差。

第十五条 协会与“万绿河源”商标使用人签订的使用合同,送交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备案。为确保“万绿河源”商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协会须对河源市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等案件。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万绿河源”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成立“万绿河源”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灯塔盆地管委会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领导小组主要协调“万绿河源”商标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万绿河源”商标或使用相同、相近商标的,协会提请市市场监督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万绿河源”商标原则不收管理费用,若需收取,应由“万绿河源”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再由协会理事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万绿河源”商标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管理、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广告宣传等。凡挤占挪用管理费者,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万绿河源”商标之日起生效。

上一页 下一页  每页显示 30 篇新闻
共 3134 页 - 转到第
{ 2008 - 2020 © 版权所有 · 中国品牌建设网 - Tel:86-10-63814669 Fax:010-63814669 E-mail:goodzt08@hotmail.com 备案:京ICP备130129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