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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食品营养功能 商家被罚5000元
来源:大河健康报 - 分类:食品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发布于:2018-3-13 10:05:00


品牌商盟食品频道3月12日讯:2017年9月22日,汝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河南悦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蜀香源川粉”存在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立即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进行了处理。目前,涉案人员薛某由于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条法律,受到了如下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包装袋2500个;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5000元。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22日,汝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河南悦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蜀香源川粉”的包装袋上有“延缓衰老”“防癌抗癌”字样的虚假宣传内容。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描述初步猜测,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在接到举报的当天,汝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但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辅料库和成品库中均未发现投诉人举报的食品包装袋或成品。最终,在举报人提供的物证面前,河南悦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薛某承认上述被举报产品确实是该公司生产的。

随后,执法人员在询问中得知,薛某家中还存有包装袋,执法人员立刻前往薛某家中将剩余的2500个包装袋扣押。执法人员在扣押的食品包装袋上确实发现了“延缓衰老”“防癌抗癌”字样。薛某交代,他们共印制了上述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包装袋3000个,已经使用500个,剩余2500个未使用。执法人员根据薛某提供的票据得知,上述产品2元/袋,货值金额1000元。

该公司负责人薛某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情形。汝州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包装袋2500个;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并处罚款5000元。

【律师说法】

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 江楠

食品的营养、卫生和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国家、社会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企业作为食品的主要生产者和销售者,更应该履行自身的职责。

2011年11月2日,原卫生部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下简称《通则》),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同时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公司应当受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包装袋及违法所得款。


本案中,河南悦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蜀香源川粉”包装袋上标有“延缓衰老”“防癌抗癌”这些具有预防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内容,但经调查核实,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明的“延缓衰老”“防癌抗癌”属虚假信息,夸大了该产品的营养功能。河南悦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通则》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

因此,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汝州市食药监局对河南悦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既彰显了法律公正,也对不守法经营的生产者、销售者起到了惩戒作用。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查看食品标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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