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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
来源:品牌商盟 - 分类:食品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发布于:2019-11-13 23:34:56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


中国发展网讯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 1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明确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指南》提到,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循一品一名;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指南》要求,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南》提到,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地名词语;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除“?”之外的符号;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指南》还明确了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此外,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为: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为: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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